辛辛苦苦打工一年,實際到手的雙薪為啥要比原先說好的數額少得多👨🏻🦳?明明說好發第十三個月工資的🦚👲🏿,怎麽到手後只有這麽一點?不少員工非常關心年底雙薪到底如何繳稅,有時為啥要繳那麽多的稅。詫異之中不少員工紛紛到勞動部門、稅務部門和報社等進行投訴或咨詢🚶🏻♀️➡️⏯。
年底雙薪到底如何繳個稅?為了解答眾多讀者心存的疑慮,昨天🔐,筆者專程邀請稅務、勞動、法律等部門的相關人士解讀年底雙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
第十三個月的薪水須全額繳稅
稅務部門有關人士介紹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繳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在內的個人所得稅🔃。
顯然,單位如果在年終發放了第十三個月的薪水🙏🏼,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繳稅範圍,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與此同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明確了繳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規定,上海地區目前允許個人所得稅減除的費用是1000元。
這裏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在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還需要增加減除附加費用3200元,這也就是說,這部分人允許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是4000元👩🏻🦼。
年終獎須特別計算
很多人往往會將第十三個月的薪金與年終獎混為一談,雖然這在員工的認識上都可視其為年終的獎勵🧜🏼,將其劃上等號🧗🏻♂️,但在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上卻是截然不同的👌🏻。
根據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年終獎是指在平時不發放獎金的情況下,只在年終發放的獎金,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數額的計算方法是:
確定稅率🧑🏻✈️:(1)年終獎數額÷當年工作的月份數=平均每月所得的獎金(2)平均每月所得的獎金+當月所發的其它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總額(3)當月工資薪金總額-1000元=應納稅所得額(4)根據(3)計算出的數額確定稅率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年終獎數額+當月所發的其它工資薪金-1000元)×確定的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最劃算?
由於不同收入檔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不一樣💂🏿,收入越高,稅率也就越高,如果月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那它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要高達45%📫。
因此,很多人將個人所得稅討論的焦點集中到了賺多少最劃算的問題上🧕🏻,有些人士到勞動和稅務部門咨詢👃🏼,月賺5000元至20000元最劃算有否道理?
業內人士認為👨🏼🍼,“最劃算”的觀點其實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按照現行的稅收政策,上海地區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的起點是1000元,也就是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是不用繳稅的,1000元以上賺得越多繳得更多,由此只能推斷說🙊,賺得越多越“不劃算”。但有一點可以肯定🐘,賺20000元以上的月薪,雖然繳納了相當數額的稅款🏑,但畢竟個人得了大頭👱🏼♂️。
與單位合同約定😵,薪金不因為繳稅而減少
對於目前很多公司員工遇到的大筆薪金因為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減少問題,法律部門也獻出良策。
有關人士指出,員工可與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員工與單位約定的工資薪金是指員工實際到手的收入🎋,單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第十三個月的薪金或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由單位承擔”的條款內容。
這位人士解釋說☝🏼,按照有關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工作崗位等內容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但在員工與單位約定勞動報酬過程中👩🏼🚒,員工可就勞動報酬的具體內容、要求等與單位進行協商。
(2)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當月應繳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收入-1000元)×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第十三個月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當月工資、薪金所得1000元及以上)☘️:第十三個月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十三個月工資薪金數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發雙薪當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當月應繳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第十三個月工資薪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例如🕵️:一位員工12月份取得工資獎金為5000元,12月份發放的第十三個月薪水也是5000元💔,那麽,12月份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000元-1000元)×15%-125元=475元,第十三個月薪金個人所得稅=5000元×15%-125元=625元,12月份總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75元+625元=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