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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註明職業病危害
    2004年11月30日00:00   瀏覽🚮:237次  

     職業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國家為此規定💿,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勞動者由於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喪失了職業病保障👨‍🍳。

      據福建省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製中心主任繆劍影介紹,勞動者不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無法鑒定為職業病,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因為所謂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用人單位往往不願提供相關材料,如果勞動者自身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勞動關系🍋‍🟩,職業病鑒定就會很困難🐈。

      繆劍影提醒👨🏿‍🎓,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要在勞動合同中註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勞動者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要在工作中有意識的收集胸卡、工作卡等證明自己在這裏工作的證據。

      此外🕵️,勞動者要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自覺遵守職業病有關製度,主動按要求使用有效的衛生防護用品🦹🏽‍♀️。如果發現可能患有職業病👸🏽,應及時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離開用人單位時,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勞動者還應主動收集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以作為職業病鑒定證據🐯。